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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保密

若您有文件保密的需求,本公司可以和您簽訂保密合約,具體限制文件只給翻譯人員過目,其他無關人員皆不能接近檔案。同時翻譯完畢時必須銷毀檔案,不讓檔案有任何流出的機會存在。 同時,我們可以和您簽訂保密協定,內容以您的需求為主,以下是我們的制式協定,您可以彈性調整其內容。

緣 (以下簡稱接收方)因與傳神翻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揭露方)將進行文件翻譯事宜(使用目的),揭露方擬將其所持有之機密資訊告知或交付接收方。接收方瞭解揭露方所告知或交付之機密資訊,內含揭露方所擁有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重要智慧財產權之法定權利或期待利益。為保持所知悉或交付資訊之機密性,接收方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第一條

您可以任意指定一個段落讓我們免費翻譯後,提出您的意見讓我們修正,再決定是否委託我們。

第二條

所謂「技術秘密」係指與揭露方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依揭露方規章或一般商業及法律觀念,應視為機密之物品、文件及資料等。

第三條

揭露方所交付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圖樣、電腦檔案、錄音、錄音帶或光碟片資料檔案等,凡接收方自揭露方取得或知悉或接觸的一切資訊均屬之。但機密資訊應不包括以下資訊:

一、 已有書面證據證明揭露方所交付或告知之資訊為接收方所已知;

二、 已見於該開發行之刊物或出版品等欠缺機密性質之資訊;

三、 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收方公開或揭露給第三人之資訊;

四、 接收方從不須承擔任何保密義務及責任的第三人處合法取得者。

第四條

接收方保證嚴守保密之義務,非經揭露方書面同意,絕不以任何方式使其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乙方之機密資訊,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用第三人利用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或取得任何權利。

第五條

若接收方為法人,接收方同意於本協議簽署時,完成與其職務作業必須知悉揭露方機密資訊的員工及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合約,要求其負擔與接收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

接收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或有任何因可歸責於接收方的事由,致使揭露方的機密資訊被洩露者,除應由接收方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外,還應對揭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人格權、名譽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營業上之損失、律師費、訴訟費、車馬費、敗訴所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及其它支出之一切相關費用)。

第七條

若揭露方將該等機密資訊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接收方亦同時解除對該等機密資訊之保密責任。

第八條

本同意書之條款,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九條

本合約之期間自簽約日起兩年內有效,得經雙方合意提前終止。本合約所列之保密義務之存續期間應自揭露方交付機密資料時起算五年為止,不因契約終止而消滅。

第十條

凡因本同意書所產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 時,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同意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